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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20    来源:     阅读次数:4585

为维护攀枝花城市环境及社会公共秩序,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全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内个人准许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所列小型观赏犬品种,禁止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

三、犬只饲养人应定期携犬免疫,凭犬只免疫证明、房屋证明、犬主身份证或户口簿、2张一寸彩色犬只照片主动到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办犬只准养证。

四、犬只饲养人应遵守公德,爱护环境,规范、妥善管理犬只,实行圈养、拴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或遗弃犬只。

五、携犬出户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3米以内犬绳牵领,必要时佩戴嘴套等防护用具,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禁止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公园、酒店、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执行公务、盲人导盲犬及驾驶员同意乘坐出租车的除外。

七、及时制止犬吠及攻击行为,造成伤害的履行赔付及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本通告或相关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记录在案并责令整改,对两次及以上拒不整改的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1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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