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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准则
发布时间:2019-10-14    来源:     阅读次数:9677

第一条 为建立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协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自律准则。

第二条 本自律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积极加入协会并遵守本自律准则。

第三条 本自律准则经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理事会是本自律准则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自律准则执行的监督机构。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自律准则,从维护攀枝花市物业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物业收费服务与特约服务都应做到明码标价并公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第七条 依法、规范使用房屋维修资金,依据合同约定公布房屋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的信息保密;不得利用业主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行业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意竞争,影响行业整体形象和削弱行业竞争力。

第十条 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得以打折、送礼品等方式降低物业服务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不串标、不陪标、不骗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

第十一条 在物业项目更迭过程中,应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的移交物业档案资料、有关账册、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财物,不相互设置障碍,制造冲突,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 各会员间要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行业发展战略,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不得采用过激行为,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或协会协助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行业团结。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自律准则行为的,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协会秘书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

第十六条 物业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和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诚信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将会员履行本自律准则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完善评优评先机制,出现以下问题的会员企业,协会将在该企业参加荣誉评定活动时予以限制:

(1)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如:火灾、盗抢、刑事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

(2)不积极支持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安排工作的;

(3)收到业主重大投诉,且投诉属实的;

(4)收到员工重大举报,且举报属实的;

(5)在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偷税漏税的;

(6)不积极主动缴纳会费的;

(7)违反本自律准则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单位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单位,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过协会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良好信用信息;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行业内对其通报表彰,在国家、省、市举办的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自律准则的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经协会监事会讨论后可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书面警告;

(二)在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其会员资格;

(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信用考核建议;

(六)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本自律准则的程序及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自律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自律准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自律准则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自律准则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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